{{ $t('FEZ002') }}教導處訓導組|
一、有關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2項規定,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不受3分鐘限制之規定,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09年12月1日施行。
二、針對上開新修正條文規定之執法認定,本部109年7月29日召開「研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8條及第2條附表修正草案」會議已獲有共識,該條規定既係擴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之適用對象範圍,所以後續接送未滿七歲兒童之執法認定原則比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之執法,相關認定如下:
(一)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
(二)不得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在禁止停車(黃)線臨時停車才有不受3分鐘時間限制。
(三)如果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接送上下車,但是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情形,則可視個案具體事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理。
{{ $t('FEZ003')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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