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重申各機關應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並每2年定期調查現職人員有無經營商業及違反兼職限制等情事,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105年5月24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050828617號函及107年5月24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070945678號函計達。
二、請各機關學校除於新進人員就(到)職時填具具結書外,應每2年定期調查現職人員有無經營商業及違反兼職限制等情事,並利用各種會議、集會及相關訓練場合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避免同仁因未諳法令而觸法。
1090224 新北市政府 新北府人考字第109032259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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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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