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檢送修正後之「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並自110年4月7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旨揭要點第五點、第五點之一、第十二點,業奉本府110年4月7日新北府教人字第1100553312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配合教師法修法,酌作文字修正。
為有效推廣原鄉文化及特色,且考量原住民族教育法立法意旨係為輔導原住民族學生適應學校生活,減少因文化差異而造成之學習困難,提高其學業成就,於原住民優先介聘作業中,如原住民自治區學校開缺,以具該地區主要原住民族別身分之教師優先辦理介聘。
二、有關本年度原住民優先介聘作業,將依上開修正規定辦理;如參加此次市內介聘之教師,擬申請原住民優先介聘者,請與本局承辦人謝小姐聯繫(分機2709),並請於110年4月9日下午4時前將「新北市110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原住民族教師申請介聘原住民重點學校志願表」傳真至(02)29699823,志願表正本寄至北新國小,而原已提交原住民優先介聘志願表之教師,免再寄送。
三、事涉教師介聘權益,請妥為轉知所屬教師。
110年4月8日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新北教人字第1100656677號函
{{ $t('FEZ012') }}
{{ $t('FEZ003') }}2021-04-09
{{ $t('FEZ004') }}2021-04-09|
{{ $t('FEZ005') }}187|